山西工商部:非法经营的假冒杏花村汾酒给予三项处罚
点击: 时间:2016-03-31 16:15 作者:蜜蜂 来源:未知
案由
去年年初,当事人从一个推销员手中购进20年老白汾酒一箱,规格为475ml×6盒,酒精度为42%vol,单价为290元/盒,金额为1740 元;规格为475ml×12瓶的玻璃瓶红盖汾酒3箱,酒精度为42%vol,单价为33元/瓶,金额为11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价格取证,规格为33元/瓶以价格为35元/瓶销售了4瓶,金额为140元。非法经营额合计2936元。
分析
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汾酒属于假冒商品。老白汾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号7591744,用于酒类;汾牌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6类,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注册号274510,用于酒。此注册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果
太原万柏林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活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非法经营各种假冒汾酒,经营额达到了2936元,在太原万柏林工商部门查处后,给予三项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商标侵权的20年老白汾酒1箱,玻璃瓶红盖汾32瓶;3、罚款3000元。
去年年初,当事人从一个推销员手中购进20年老白汾酒一箱,规格为475ml×6盒,酒精度为42%vol,单价为290元/盒,金额为1740 元;规格为475ml×12瓶的玻璃瓶红盖汾酒3箱,酒精度为42%vol,单价为33元/瓶,金额为11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价格取证,规格为33元/瓶以价格为35元/瓶销售了4瓶,金额为140元。非法经营额合计2936元。
分析
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汾酒属于假冒商品。老白汾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号7591744,用于酒类;汾牌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6类,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注册号274510,用于酒。此注册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果
太原万柏林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活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非法经营各种假冒汾酒,经营额达到了2936元,在太原万柏林工商部门查处后,给予三项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商标侵权的20年老白汾酒1箱,玻璃瓶红盖汾32瓶;3、罚款3000元。
(第一农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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