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中这十个问题不能够忽视!
点击: 时间:2017-11-28 11:22 作者:冰星 来源:第一农经
我们即将进入2018年,这也意味着土地确权只剩下一年的时间了。虽然在很多农民看来,土地确权不过就是领个证的事,但是其实不然,在土地确权中有很多细节问题你都要弄懂,不然就会吃亏的。哪些问题不能忽视呢?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人员,在农村的土地还能确权吗?
有人会说这不是跟没说一样吗?当然不能啦,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土地确实应该交回。
但是,这样的转折牵动了无数的心,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
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问题二:对于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如何确权?
实际生活中,在当地土地种植的,土地的承包面积往往会有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问题三: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能确权登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问题四: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怎样确定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问题五: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谁签字?
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问题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谁承担?
土地确权的所有费用由集体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七: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原来有多少地还是多少地,土地不随着家里成员的增减而变化。
但是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去申请土地: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所以就只能看本集体有没有以上三种方式了。
问题八:土地确权后,又被国家征用了,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问题九: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在确权登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问题十:过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样确权呢?
(1)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2)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以上就是与大家分享的关于土地确权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今天的讲解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农经整理)